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鑫盛大厦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5371971X4。
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齐鲁高新区齐鲁科技企业孵化器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65925717H。
法定代表人:侯树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61936010。
法定代表人:王力同,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25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25民初2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孙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