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德城分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陵县,系***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德城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中路1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欣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益,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同,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德城分中心、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并在该申请书中称对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现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贵院予准许”。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书江
审判员  郑春笋
审判员  郝 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刘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