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29号 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铂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铂宸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2672319.65元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2371400204990023000××××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铂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672319.65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