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034号
原告:济宁鲁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TDXJW26,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666号(英克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成雨。
被告: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07877615,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666号(英克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清玉。
原告济宁鲁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鲁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鲁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宁鲁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俎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