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66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
法定代表人:郭玉华,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666号(英克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07877615。
法定代表人:徐清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永良,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拟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恢66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