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207877615,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南(英克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清玉。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91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