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207877615,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英克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清玉。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剩余未还金额29376.09元,自2020年12月2日起半年内付清。二、诉讼费592元、执行费574元由被执行人山东英克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均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891执11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