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44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长峰中心**。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所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燕,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148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688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已网络轮候查封其名下账户,并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无法控制暂无法处置)。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