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9045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650号,现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溪头下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1909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4元,由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