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9045号之二 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650号,现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溪头下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1909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4元,由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