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14913号
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2楼20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