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6674号
原告: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5号花半里办公楼B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计859.00元,由原告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