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429号
原告: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军华,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良,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敦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