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737号
原告:淄博名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42号潘成综合农贸市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06697438。
法定代表人:韩飞,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朱庄村南首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7556413E。
法定代表人:朱家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名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名脉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36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名脉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367.5元。
二、如被告山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71,367.5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