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250号
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南石社区(裕民工业园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3FG5XA98。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村南首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755641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7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佳茜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7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