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

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1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五金建材城童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年,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大道丽水家苑768号。
法定代表人:熊子武,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84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其未到庭、亦未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4.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债权尚有7842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苗
审判员黄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