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

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2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大道丽水家苑768号。
法定代表人:熊子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五金建材城童街4幢。
法定代表人:杨年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1元,由上诉人南部县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
审判员何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