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

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1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五金建材城童街。
法定代表人:杨年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向阳巷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欠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有等方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已对其银行卡进行额度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动产、房管局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五、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六、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及干部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债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众创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庆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苗
审判员***
审判员黄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