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4民初157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