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4民初157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厂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于天笑,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