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64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769233567U,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
被告***,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鑫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