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16.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志涛
审 判 员 杨发蓉
审 判 员 郑 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沈晓林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16.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志涛
审 判 员 杨发蓉
审 判 员 郑 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沈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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