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通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古拉大街行政中心204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会,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德泉灌区管理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西姜村。
负责人:**,职务: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通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德泉灌区管理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通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德泉灌区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