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鄂0303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大木街村*组。
被执行人:湖北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
法定代表人:雷立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十劳人仲裁字【2018】2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支付***工资6922.5元及加班费8828元;二、申请执行费136元。以上共计15886.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向本院缴付执行款15886.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鄂0303执610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