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贞丰县东山坡采石场,地址:贵州省贞丰县。
经营者:黄某,男,1957年2月19日生,布依族,住贞丰县。
委托代理人:汪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织金县,
贞丰县东山坡采石场申请执行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1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贞丰县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案件申请执行,且有部分执行款已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到位案款中的153699.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定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