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代理人:汪某,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织金县。

**申请执行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川江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贞丰县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案件申请执行,且执行款已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到位案款中的6896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胜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