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时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森汇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时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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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1599号
原告:江西森汇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南建材大市场二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QENX6B。
法定代表人:游廷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重权,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时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2号楼602室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745871。
法定代表人:罗润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森汇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时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森汇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森汇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森汇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森汇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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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林万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