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81民初5089号
原告:沈阳志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成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交建集团建通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飞,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海城市海州区路航工程机械租赁站。
经营者:魏明,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博,男,该单位职员。
原告沈阳志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交建集团建通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城市海州区路航工程机械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志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交建集团建通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城市海州区路航工程机械租赁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志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志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城市交建集团建通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城市海州区路航工程机械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3.00元,减半收取5,401.50元,由原告沈阳志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慧岚
人民陪审员 张嘉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