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2民初3645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对原告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苏032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中“徐州丰沛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补正为“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丰沛路桥公司”补正为“沛丰路桥公司”;
二、(2017)苏032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案件受理费31398元,减半收取为15699元,由原告徐州丰沛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726元,由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3973(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1398元,减半收取为15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99元,由原告徐州丰沛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76元,由被告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842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员 王欣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