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22执304号
申请人: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沛县大屯镇**一组5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沛县杨屯镇西沛龙公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
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32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8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徐州沛丰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沛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