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特169号

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1幢8层101-52、10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1 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同友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9072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北京时并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完成工作不应当算作正常上班。

**辩称,不认可同友公司的上述申请及所称的事实和理由。上述事实和理由同友公司在仲裁时已经说过,在职期间因工作产生的费用公司也没有全部给我报销,公司以各种理由扣除,最后计算出我欠公司钱。公司之前欠很多钱都是我们个人帮公司垫付的。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9072号仲裁裁决:1.同友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四千六百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同友公司在本案审查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证据材料一、**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公司对于**的任职要求;证据材料二、公司考勤制度,证明**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两个月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规定不能算作到岗,故其无权要求二倍工资;证据材料三、与**通过腾讯邮箱联系的截图,证据材料四、统计欠款表格,证据材料三及证据材料四证明欠款的事情没有交接清楚。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以及我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同友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证明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及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缺乏关联性,故对同友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同友公司主张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经本院审查,同友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同友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李春华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