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803号
原告: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1幢8层101-52、10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住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高崖村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