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5街7号一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韩威。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