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财保756号
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泞1真上地五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6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二十三万六千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七百元,由申请人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