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广安民初字第3165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林诉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任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陶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