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广安民初字第3165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林诉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任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陶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