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宏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宏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785民初3395号
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代理人:张新文。
被告: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相国。
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同年9月25日、10月6日、10月9日和10月12日订立电缆买卖合同5份,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电缆五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实际发货的货款共计3478588元,但被告只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其余货款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783671元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法院依法追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之前偿还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83671元;
二、被告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之前偿还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双方别无争执,本次纠纷调解终结。
案件受理费11636元,减半收取58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1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于凌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