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1民初825号
原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霸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宏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华盛路1号科佳复合材料基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992243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勇,济南宏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宏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