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怀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怀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3民初3424号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建材市场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韩业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袁英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州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业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被告滨州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856052.33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份,原被告签订了《滨州港通关服务中心实验室装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对施工内容、项目价款及支付方式均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在验收合格后,被告委托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造价核定,数额为1414052.33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拖欠原告856052.33元。

滨州港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具体使用人为边检、海事等部门,本案涉案工程涉及公共利益,且金额巨大,申请以普通程序审理;2、涉案工程答辩人仅为代建单位,不应该承担本案工程款项的支付,而应由涉案工程确定的产权单位或财政承担。答辩人已积极推动涉案工程交接,还请原告方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滨州港通关服务中心实验室装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对施工内容、项目价款及支付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其中支付方式为:实验室家具到达甲方即滨州港公司指定位置后,付至合同额的40%,过程交工并验收合格出具审计报告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95%,剩余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整个付款过程不计利息,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年。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在验收合格后,被告委托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造价核定,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414052.33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856052.33元,其中包括质保金款项为70702.62元。

上述事实,有滨州港通关服务中心实验室装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咨询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滨州港公司与**公司所签订的《滨州港通关服务中心实验室装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毕后,滨州港公司未付清工程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公司诉求被告滨州港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工程尚在质保期内,支付质保金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庭审中也承诺可以在质保期届满后再另行支付,故质保金70702.62元应在原告诉求的工程款856052.33元中予以扣除,被告应付工程款为785349.71元。因双方合同约定付款过程中不计利息,故原告诉求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85349.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0元,减半收取6180元由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孟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