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商辖终字第0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沙二工业园1-16栋第16栋第3、4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原审被告**,男,汉族。
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辖初字第0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金光能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与***的买卖关系我公司一直给予认可,***应单独以我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买卖合同的付款地点、交货地点均在深圳,合同履行地应是深圳,且我公司住所在也在深圳,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本案应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就其与**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系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因**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系原审法院辖区,**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金光能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金光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何平
审判员*场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