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6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白云地段。
法定代表人:徐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炼培,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峰,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3层。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上诉人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粤1302民初183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之后,于2020年4月15日向上诉人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已超过指定的缴费期。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文
审 判 员 黄**锋
审 判 员 刘艳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岑羽翎
书 记 员 谢晓蕾
附:相关法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而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