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85民初5058号
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庆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33216。
法定代表人:孟艳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根华,系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沙**工业园**栋第**栋**层第**层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27元,减半收取3313.5元,由原告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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