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

***、***等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住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5号天瑞工业园A9栋1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5728Y。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3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86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789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3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698元、保全费1369元、执行费256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3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3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佳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