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54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桥)调[2020]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光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2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桥)调[2020]5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桥)调[2020]5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