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明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彭风
人民陪审员戴自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
***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