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衡东县润平石业经营部、***与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2023)湘0424执保23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衡东县润平石业经营部、***与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颜丽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衡东县润平石业经营部,住所地衡东县河西坪桥安置区四楼九单元一楼门市。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日生,住衡东县吴集镇坪桥村2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8********。
被申请人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附236号。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5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15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颜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