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21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附2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2023)湘10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5657.33元(含执行费23224.33元,以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从2012年9月26日计算至2023年2月26日,后续利息继续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全部归还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2105657.33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