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6民初1021号之一
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桥管理处第九小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附2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财产保全费2181.73元,合计5323.73元,由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责任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