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2810号
原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莉
书记员  张 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