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43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群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9102888X。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容山村村委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1077198T。 法定代表人:方根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6民终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款项56315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5日至款清日止按月息1.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其中本金4171847元及该款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5558元,诉讼费70536元(其中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78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执行款4259560元、执行费22059元、诉讼费67826元,已履行完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小汽车,本院已轮候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11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25956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43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