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7961号之一
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新,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红亮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长安路**-大成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玉斌,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红亮齐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玉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舟
人民陪审员 孙厚玲
人民陪审员 潘忠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