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7961号
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新,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红亮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长安路**-大成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红亮齐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